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对在防治扬尘污染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扬尘污染防治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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