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明确纳入招标文件;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明确纳入施工、运输、监理等合同。
(一)制定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明确纳入招标文件;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明确纳入施工、运输、监理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