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