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