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围挡;
(二)暂未开工的施工工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环保监督员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施工现场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现场道路和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和生活区、工作区采取硬化处理措施,或者铺设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六)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采取遮盖、密闭等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七)施工现场采取洒水、喷淋、保洁等防尘措施;
(八)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九)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十)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围挡;
(二)暂未开工的施工工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环保监督员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施工现场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现场道路和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和生活区、工作区采取硬化处理措施,或者铺设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六)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采取遮盖、密闭等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七)施工现场采取洒水、喷淋、保洁等防尘措施;
(八)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九)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十)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