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拥有固定场所从事农作物脱粒、脱壳的经营者应当封闭作业空间,配备抑尘、除尘、防尘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