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除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等生产过程实行封闭运行,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
(二)骨料堆场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进出料口采取喷淋降尘措施;
(三)站内生产区域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系统,用于归集、处理生产废水和清洗车辆的废水;
(四)预拌混凝土罐车安装防止撒漏接料装置,干混砂浆运输车和砂浆储罐安装除尘装置。
(一)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等生产过程实行封闭运行,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
(二)骨料堆场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进出料口采取喷淋降尘措施;
(三)站内生产区域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系统,用于归集、处理生产废水和清洗车辆的废水;
(四)预拌混凝土罐车安装防止撒漏接料装置,干混砂浆运输车和砂浆储罐安装除尘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