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进行硬化处理,场区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干净;
(二)物料堆放区域与通道隔离,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通道整洁;
(三)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四)物料的装卸采用密闭方式,露天装卸物料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对长期性的废弃物料堆放场所采取覆盖、铺装等防尘措施。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处置场,实施分区作业,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尘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