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硬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固化,并采取洒水降尘等防尘措施。其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院内的裸露地面,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地面,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其管理部门负责;
(四)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闲置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院内的裸露地面,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地面,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其管理部门负责;
(四)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闲置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