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黄河滩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生态环境、黄河河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黄河滩区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处置涉及黄河滩区扬尘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
黄河河务管理部门负责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黄河滩区其他区域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黄河河务管理部门负责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黄河滩区其他区域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