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