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体量、生产规模和道路通行等级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年度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扬尘监测、监控设备以及篡改或者人为操纵、影响监测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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