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突出的扬尘污染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政府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对查处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