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