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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