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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