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