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