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处理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