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址等,建立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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