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石材、木料加工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生产加工区域应当设置封闭罩棚,配备抑尘、除尘、防尘设备或者采取湿法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