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除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