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全程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进行湿法作业;
(二)在人口密集区和临街区域的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安全网;
(三)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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