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道路、桥梁、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城市规划区内河、湖、渠整治,除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等作业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基层养护期间及时采取洒水或者覆盖等防尘措施,确保表面无浮土;
(四)路面基础清扫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高压清扫车冲刷清扫,不得采取鼓风机作业;
(五)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对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采取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公路及其他线性工程的建设、养护施工及保养作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等作业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基层养护期间及时采取洒水或者覆盖等防尘措施,确保表面无浮土;
(四)路面基础清扫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高压清扫车冲刷清扫,不得采取鼓风机作业;
(五)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对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采取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公路及其他线性工程的建设、养护施工及保养作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