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以及广场、公园、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实行冲洗、洒水、机吸或者湿吸的多机种联合湿式作业模式,受条件限制只能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同时采取洒水措施;
(二)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泥浆、垃圾;
(三)在高温、干燥、静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气象条件下,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和冲洗频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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