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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