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
第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建设管理是指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城乡管理等社会公共管理。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建成...
第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乡建设管理工...
第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城...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六条 城乡规划应适应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
城乡规划...
第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七条 自治县成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县域内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草案;审...
第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八条 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
第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九条 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条 未经法定程序,城乡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标准以及上一层级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民经济和...
第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三条 自治县应加强村规划,在村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应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度集中。鼓励和引导村民...
第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四条 在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城...
第十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五条 在镇、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而又未办理延期...
第十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新城拓展区建筑间距执行《重庆市城...
第十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等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县自然条件...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城乡功能定位确定的原则。
除法律法...
第二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境内符合县级及其以上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
第二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作机构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但依法需办...
第二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并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四条 从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工程,不得越级承包工...
第二十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五条 除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
第二十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节能标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施建筑节能。
第二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向村民无偿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
第二十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三十条 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同时埋设依附于城镇道路的通信、有线电视...
第三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区内及规划区外的主干道、旅游线路上,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候车亭...
第三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积极推行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制度改革,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经营,逐步将市政公用行业市...
第三十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和养护辖区内公用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三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镇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十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应当规范对城乡规划区内的集贸市场管理。参加集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指定的市场内进行交...
第三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因建设等原因需要临时堆放的,须经市政园林...
第三十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实施夜景灯饰。
严禁破坏公共照明和夜景设施。
第四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条 依法保护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市政园林、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统一挂牌,依法保护...
第四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配套绿化设计,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自治县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次干道绿...
第四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焚烧物品,行道树上...
第四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城乡建成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分级管理。
城乡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或经营单位...
第四十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
第四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县城和乡镇街道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渣土、散体材料的车辆应当实行封闭式运输,不得...
第四十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施工应当实行封闭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工地出口应当进行...
第四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
第四十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港口、车站、河道、公园、旅游景点、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第五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条 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
第五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提高其...
第五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设置或悬挂广告,应当统一规划。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
第五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主次干道和沿河道路的两侧不得修建不透景围墙。因施工需要并经批准临时修建的,...
第五十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公共交通站台以及沿线的候车亭和招呼站等设施。不得有在车站停放...
第五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划定的保护区内从事致使水...
第五十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区内合理确定殡葬区域,规范悼念场所。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土地资...
第五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擅自进行挖沙、取土、开山、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名胜古迹和传统民居,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举行听证会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六十条 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未经报批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
第六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自治...
第六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
第六十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第六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有...
第六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
第六十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第七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
第七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