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不得吊挂物品。禁止在城乡建成区的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用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禁止住户向楼体下抛洒物品。
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不得吊挂物品。禁止在城乡建成区的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用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禁止住户向楼体下抛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