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焚烧物品,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悬挂物品、晾晒衣物。
(二)占用和挖掘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园林绿地,砍伐和圈围树木,在公共绿地放养家禽或宠物。
(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四)利用行道树、广场公园绿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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