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城乡建成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分级管理。
城乡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或经营单位负责,各村、社区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未设置环卫机构的区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管理。
自治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城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装置等环境卫生设施。
城乡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或经营单位负责,各村、社区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未设置环卫机构的区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管理。
自治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城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装置等环境卫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