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次干道绿化带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占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地,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地,由居民自行负责。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公共绿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公共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