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配套绿化设计,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自治县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城拓展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绿化面积不达标的,由建设单位实施差额面积的集中绿化或按标准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