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