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四条 在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和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和村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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