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三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三条 自治县应加强村规划,在村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应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度集中。鼓励和引导村民保护、修建传统民居,彰显民族特色。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改善严重缺水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居民的生存条件,逐步将不适宜居住且难以治理地区的居民迁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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