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