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条 未经法定程序,城乡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