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八条 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村民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规划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村民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