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标准以及上一层级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