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五条 在镇、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建设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建设未完工或使用期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建设未完工或使用期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