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