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八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新城拓展区建筑间距执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结合自治县实际,旧城改造区新建住宅建筑间距不低于《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并符合有关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