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六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六十条 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未经报批许可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晚22点至次日晨6点,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入城的机动车辆在禁鸣路段不得鸣号。
商业经营活动、家庭娱乐、悼念活动等排放噪声不得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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