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名胜古迹和传统民居,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举行听证会并予以公告,同时,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异地迁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