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区内合理确定殡葬区域,规范悼念场所。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土地资源,规划和建设公墓。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