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公共交通站台以及沿线的候车亭和招呼站等设施。不得有在车站停放非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等影响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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