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划定的保护区内从事致使水源枯竭和污染水体的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村、组实行集中安全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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