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主次干道和沿河道路的两侧不得修建不透景围墙。因施工需要并经批准临时修建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