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提高其生活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