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乡管理 第五十条 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倒入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站内,生活污水应当经生化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水域环境管理,及时清运水上漂浮物和生活垃圾并规范处置。
第五十-条 凡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水域环境管理,及时清运水上漂浮物和生活垃圾并规范处置。
第五十-条 凡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